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张钰惠)近日,有网络账号发布视频称“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方城分局一公职人员张某在外兼职,日薪税后3000元,质疑存在利益输送”,引发热议。
公职人员在外兼职是否合法?为何限制公职人员在外兼职?中新网通过对话律师、法学专家,作出解读。
官方回应公职人员在外兼职
“停薪留职期间”“不存在利益输送”
网传视频显示,这名兼职人员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方城分局的一名干部。协议主要内容为,护网专项行动期间进行兼职,直到专项行动结束,工作内容为从事护网行动安全服务工程师。
对此,方城县联合调查专班发布情况说明称,张某系方城县生态环境局下属事业单位环境监察大队职工,曾在停薪留职期间参与北京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为期一周左右的专项技术工作,期间日薪3000元。
方城县联合调查专班强调,该公司与方城县生态环境局无业务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公职人员在外兼职是否合法合规?
律师:关键在于有无利益输送
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多起违规兼职取酬案例,例如,2023年4月,披露了异地挂证、安排就业、异地兼职等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新动向。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对于事业单位职工张某在外兼职的情况,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向中新网表示,“关键是其中有无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如有,就不该聘用,如无,则是一个市场行为,应当建立利益冲突汇报机制,避免行为不当”。
丁金坤指出,若没有停薪留职等政策,则不可在工作时间内在外兼职,至于工作时间外做副业,是否允许还需甄别。此外,还要看停薪留职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是否真的是工作需要,相关单位有义务面向社会作出回应。
为何限制公职人员在外兼职?
专家:严防领导干部职务滥用和利益冲突
公职人员包含哪些主体?为何限制公职人员在外兼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向中新网作出相关解读。
彭新林表示,公职人员是依法行使公权力即从事公务的人员,未必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至于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彭新林指出,对公职人员在兼职方面设置一定限制,主要包括不允许从事盈利性兼职、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以及避免与本职工作直接相关的兼职活动。
“对公职人员在外兼职进行上述限制,主要考虑从制度上确保公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严防领导干部职务滥用和利益冲突。这既是约束公权力行使、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也是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现实需要。”彭新林谈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