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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些新法新规如何影响职场生活

2022-10-26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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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葵林 摄 李轶捷 展翔

做好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工作;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处理拟聘人员信息……过去五年,劳动保障领域迎来了诸多新政新规,职场人的合法权益、生态环境正发生着悄然而深刻的改变。

关键词 工会

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工会法》正式施行,这次《工会法》修改直接涉及的条文有23个,同时新增加了1条。修改的内容,涉及工会工作方方面面。

《工会法》修法实施后,上海地方立法及时做出响应,参照《工会法》的修法宗旨,同步进行修订。2022年5月24日,《上海市工会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本次《工会法》的修改是自1992年公布后的第三次修法,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首先,修法突出了工会组织在新时代的新任务。工会需要适应劳动关系的新发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以及工会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义务。这是我国工会组织在人员构成上的一次再发展。

其次,修法体现了工会职能在新时代的新要求。工会的基本职责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础上增加了“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如果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基本保障的话,那么竭诚为职工服务就是对工会工作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

再者,修法还突出了工会在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新增了有关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内容,如增加的第八条规定“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关键词 生育

三孩入法

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此后,参照计生法规定,上海也对生育政策作出了优化。其中之一就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解读】 “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意味着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有了法治保障。这次修法明确删除了关于缴纳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罚的规定,此举意义深远。取消了社会抚养费,也就解除了很多人的后顾之忧。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也意味着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彻底告别历史舞台。

这次修法还有很多引人注目的“看点”。比如,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这些要求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具有强制性,各地各部门有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

在此基础上,上海的地方规定修改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同时,首次明确育儿假夫妻双方都有。对于备受关注的育儿假,明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关键词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收集需征得劳动者同意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处理与合理利用都将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涵盖了八章,七十条的内容。分别为总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法律责任和附则。在这些看似枯燥的法条中,其实蕴涵着立法者对人脸识别、人肉搜索、数据跨境传输、自动化决策、信息脱敏等热点问题的对策及解答。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行政监管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原则及边界问题进行了规定。

【解读】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属性,劳动者的隐私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企业管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对个人信息及处理进行了定义,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覆盖面其实很广,可渗透至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全流程。以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流程为例,从员工招聘提交的个人简历、入职录入的个人家庭信息、上班的指纹或者人脸识别打卡等环节,都或多或少涉及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传输、销毁以及披露等事项。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同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最核心的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该条款确定了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最基本的规则。用人单位收集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不需取得劳动者的个人同意前提是为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且为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因此结合本法第二十九条对该条的理解应为,若用人单位确需收集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但非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征集劳动者的同意,否则用人单位无权收集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聚焦新业态和事故隐患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后,按照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也作了相应调整,并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风险防控和社会共治两个专章,并聚焦新业态和事故隐患,回应问题短板。

【解读】《条例》第三章重点对社会各方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参与安全治理作了规定。对于公众而言,如果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通过“随申拍”等渠道进行报告或者举报,部门应当完善报告和举报的处置流程和奖励制度。

新业态腾飞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和用工权益保障上的新问题。劳动关系难认定、劳动者权益难保护……客观上成为束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藩篱,一直困扰着这一群体。这一次,《条例》聚焦新业态和事故隐患,回应问题短板。据介绍,《条例》一是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增加相应的安全生产要求。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具有作业指令权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三是明确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业主方的房屋安全责任。四是增加对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改变工艺、相关研发试验等的安全评估要求和安全流程设置要求。

关键词 民法典

填补劳动法规则空白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进一步细化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扩大劳动合同主体的影响、民事主体范围。除此之外,合同编还涉及格式合同及条款的效力规制、电子合同的签订;人格权编涉及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解读】 粗看《民法典》内的条文中虽无直接涉及劳动关系的规定,但如果进行深入解读,会发现《民法典》对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里的预约合同可以直接指代为劳动关系确定前的“入职通知”,对投递简历后准备正式入职的劳动者进行了权利义务的明确。

再例如《民法典》第198条规定的仲裁时限,其中的仲裁时效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时效(两年)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为特殊诉讼时效的地位,从实践上更好地指导劳动仲裁的处理。

此外,《民法典》实施后,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更加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格尊严、名誉权利的重视。同时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一直以来,劳动法律越来越呈现出“劳退民进”和“劳动法的民法化”两大动态。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明确两者的关系将进一步改善原有劳动争议处理及因互联网发展而催生的各类新型劳动关系。

关键词 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及时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该规定将人工费用剥离成为专项费用,明确由建设单位保证该笔资金按时足额拨付,从根本上确保了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来源。同时,《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确保劳务费用专款专用,避免了挪用、挤占资金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

【解读】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根治欠薪问题、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主体。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作出特别规定,通过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全链条治理欠薪问题。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惩处力度。细化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打造监管闭环,加强监督监察,形成治欠合力。

《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推动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关键词 建筑工人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的最大亮点是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解读】 在建筑行业,以往的欠薪行为往往是“包工头”这一行业陋规引发,农民工隶属于包工头领导,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费,工资以拿到工程款结算为准……这给劳动部门查处时带来了难度。

有了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立了实名制管理平台,建筑业农民工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进场施工。而要签订劳动合同,分包工程者不能再以个人的名义,而应当是合法注册、运营的公司。这一规定从客观上制约了“包工头制”用工方式。

农民工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后,一旦出现欠薪、工伤等问题,原先那些互相扯皮、推诿就有据可依,缴纳社保费、公积金等问题也会在合同里明确,从而得以解决。

有了劳动合同,建筑企业应按照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工资发放形式从年底结账改为按月发放,这给及时发现欠薪问题、及时维护农民工权益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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