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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3月1日起实施的十大新规,你都了解吗?

2022-03-01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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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包兴安

3月1日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包括办理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至全国、民事诉讼可在线进行、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等,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启动

国家税务总局2月9日发布公告,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3月1日至15日办理的纳税人,可在2月16日后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则无需预约。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就是对2021年预扣预缴过的个人所得税算个总账,多退少补。

个人收款码可继续正常使用

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将正式施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月22日公告明确,3月1日之后,个人收款码可继续使用,不关闭、不停用、功能不变。同时新设“个人经营收款码”,用户可自由选择使用。在支付清算协会公告发布后,微信、支付宝也先后发布公告称,3月1日之后,个人收款码可继续正常使用。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至全国

银保监会2月21日发布《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扩大试点范围可以使更多消费者接触到具有较强养老功能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引导和培育养老金融消费观念;有利于推动试点保险公司深入探索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验,促进和规范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将扩大至“十地十机构”

银保监会2月25日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市场反应积极,取得良好开局,在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打击新型非法集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月24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解释》,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央行、外汇局1月29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

近日,财政部等八部门发布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此次调整,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基础上,增加了滑雪用具、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等干预信息呈现;不得利用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民事诉讼可在线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提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诉讼、调解活动采用线下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制作形成电子卷宗,并上传至智慧法院相关信息系统纳入管理。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将实现全国互认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应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编辑 张明富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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