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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发布《202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2022-01-18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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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2号),通知显示,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做好2022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202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标准委发布《202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2022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做好2022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增加国家标准有效供给,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加快《纲要》任务落实。

积极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国家标准全覆盖,加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国家标准制定力度。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强化关键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制定,优先保障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项目立项。鼓励各方面围绕《纲要》提出的标准化工程、行动和重点领域,积极开展标准研制。

 

(二)推进标准体系优化。

优化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协调配套,鼓励上下游相关联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强化沟通,合理界定上下游标准,形成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的国家标准体系。国家标准项目申报应与本领域标准体系相符合,更加重视基础通用、产业引领标准制定,更加注重发挥标准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活发展动力、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的支撑作用。加大修订力度,强化标准复审与标准修订工作的联动,鼓励对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整合修订。

 

(三)强化质量效益导向。

加快国家标准立项由追求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进一步强化标准制修订的前期预研,国家标准立项申报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研究基础,提供标准验证、效益评估相关的立项论证材料,提高国家标准申报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成熟度。推进国家标准数字化转型发展。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加快转化适用的国际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鼓励同步制修订国家标准外文版,鼓励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申报。

 

(四)丰富标准供给渠道。

鼓励标准各相关方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注重发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开放合作平台作用。建立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机制,及时将先进适用、符合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探索重大国家标准管理模式创新,拓展国家标准供给渠道。

 

二、立项重点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围绕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针对社会安全事故的多发点,着重推进支撑法律法规实施方面的制修订项目、强标精简整合修订项目和复审后急需修订项目的立项。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1. 初级产品安全标准。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安全、能源安全等标准。

2. 工业产品安全标准。包括:婴童用品安全、塑料制品安全、医用电气设备安全、消费品有害物质限量、电动自行车用电池安全、防疫物资、饲料添加剂等标准。

3. 资源环境安全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水资源节约利用等标准。

4. 公共安全标准。包括:网络关键设备及网络安全、电化学储能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重大危险源监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建筑消防设施、地震灾害风险防御、矿山安全、反恐防范、金融安全等标准。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

在统筹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的基础上,落实《纲要》提出的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的要求,围绕标准化工程和标准化行动的落地,2022年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和方向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

1. 粮食节约标准。包括:种子发芽率、粮食仓储设施设备要求、虫霉防治、减损降耗,降低包装、装卸及撒漏损失率,鼓励适度加工、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等节粮减损标准;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服务规范、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标准。

2. 消费品升级标准。包括:家用电器、羽绒制品、生活用纸制品等重要消费品质量分级标准;化妆品中禁限用物质等消费品化学物质通用检测方法标准;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医用重组胶原蛋白等新型生物材料相关医疗器械标准。

3. 关键基础材料标准。包括:抗污抗菌卫生陶瓷、反射隔热陶瓷砖等绿色低碳新型建材标准;聚烯烃、ABS等新型耐温耐候高分子材料标准;航空等产业急需应用的碳纤维复合材料质量稳定性检测,石墨烯粉体、浆料及其薄膜产品的判定和性能标准。

4. 智能制造标准。包括:数字孪生、知识图谱、网络协同制造、智慧供应链等关键技术领域通用要求及评估标准;智能装备、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服务等领域知识与数据交换、知识融合、业务协同、评价评级等集成及管理类标准。

5. 工程机械高端化标准。包括:工程机械及关键零部件可靠性相关标准;工程机械电安全、产品性能和试验方法等电动化标准;单机集成化、智能控制等智能化标准;基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的智能监控、故障诊断、远程维护等数字化服务标准。

6. 创新技术相关标准。包括:深度学习、智能语音、机器视觉、脑机接口等人工智能标准;智能合约、跨链、测试、服务能力评价等区块链标准;数据治理、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数据交易流通,以及网络平台数据安全、生物特征识别数据安全、数据分级分类、个人信息保护等数据和数据安全标准;车用操作系统、汽车信息安全等车联网标准。

7. 适老化产品和服务标准。包括:面向老年人康复医疗、生活护理、养老服务、辅助器具、宜居建筑以及健康管理重点领域,涉及的康复辅助器具、智能终端、智慧养老、社会保障、公共交通、家政服务、体育健身文化服务、金融服务、休闲旅游等方面适老化产品和服务国家标准。

8. 未成年人相关标准。包括:婴童用品、儿童服装、儿童家具、童车、玩具、文具等领域产品及重点化学物质检测方法标准,母婴照护、托育服务、儿童福利、教育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制修订。

9. 现代物流标准。包括:物流枢纽、多式联运、绿色物流、物流集装器具等方面标准,以及农产品、食品、药品等重点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贸易、批发零售等商贸标准。

10. 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包括:碳排放术语、管理体系、碳信息披露,以及碳排放监测、核算、报告、核查标准等碳排放基础通用标准;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监测控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等节能基础共性标准;电力调度和系统安全、源网荷储、新能源汽车大功率充电等电力标准。

11. 公共安全标准。包括:矿山安全、个体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消防救援、减灾救灾等应急管理标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各阶段的自然灾害防御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等标准;特种设备生产、管理、检验检测、配备使用等特种设备安全标准。

12.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包括:公共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服务等社会保障标准,公共体育设施运营管理、全民健身服务等公共体育标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标准;残疾人康复、残疾人就业等残疾人服务标准。

13. 机器可读标准。包括:机器可读标准术语和定义、参考模型、标准结构化方法、分级测评、安全要求等基础共性标准;工业自动化、航空航天、智慧能源、智能建造、通用零部件等重点应用领域,机器可读标准信息模型、管理壳、公共数据字典、产品数字化手册等应用标准。

14. 军民通用标准。包括:基础设施、后勤保障、装备维修服务等重点领域标准。

 

(三)国家标准样品。

围绕新型产业、农产品、消费品、资源环境、生物技术、装备与材料等领域标准体系,重点组织研制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所需的通用标准样品、纯度标准样品和基体标准样品。

 

三、申报要求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提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征集、遴选和申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技术委员会归口。

 

(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范围之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并能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严格标准制修订周期管理。制定标准应加大预研和前期工作,加强起草过程管理,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原则上不超过16个月,其他标准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2个月。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缩短研制周期。

 

(五)强化标准制修订协调。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应同步开展立项和制修订工作。在整合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如有技术内容需整合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应同步开展立项和制修订工作。

 

(六)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应同步申报、同步推进制修订外文版。涉及国际贸易且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应译尽译”,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相关新兴领域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外文版。

 

(七)国家标准立项采取分类评估方式。制定项目应当进行答辩,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原则上无需答辩,各有关方面应当提前做好项目申报、答辩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标准项目。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 标准体系表。申报单位应提供本领域的标准体系表,规划近几年的标准化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标准体系表有变化应提前报备并说明理由。

2.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

——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选择“军民通用”项目,并说明协调情况。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标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

——同步申报国际标准提案的,应在“备注”栏中标注“同步申报国际标准提案”。

——同步申报国家标准外文版的,在项目建议书中选择“外文版”,未同步申报外文版的应说明不申报理由。

——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并提供原标准使用及实施效果情况说明。

——采标项目应说明所采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内现状的匹配情况。

3. 标准草案。申报单位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

4. 预研材料。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提供项目涉及的标准化对象产业发展情况,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及标准验证情况,国内外标准情况和是否合规采用国际标准,已有工作基础,以及标准实施效果和效益预测等。

5. 项目申报公文。由申报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扫描件。

 

(二)国家标准样品项目。

申报标准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标准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

 

(三)申报材料格式。

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材料格式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国家标准样品项目需登录“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系统(http://crm.china-cas.org/)”,按要求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四)联系方式。

1. 国家标准项目。

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联系人:程瑾瑞、庞晖 010-82260708、82262842

电子邮件:chengjr@ncse.ac.cn、pangh@ncse.ac.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811,邮编100088

2. 国家标准样品项目。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徐大军、石雨婷010-68486136、68483077

电子邮件:xdj@china-cas.org、syt@china-cas.org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邮编100048

3. 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

联系人:胡恢洵 010-82262930

电子邮件:huhuixun@samr.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五、项目管理

 

(一)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分四批集中下达,一般在每季度末(即3月、6月、9月、12月末)各下达一批。

 

(二)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技术委员会减少新项目申报,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

 

(三)项目下达后,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周期,规范资金使用,按要求做好标准制修订各关键环节工作。

 

(四)加强对国家标准制定的监督。国家标准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需要延期项目应当在原计划完成时间30天之前提出。

来源:轻工标准与质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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