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这份意见进一步推动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值得关注↓↓↓
网络暴力行为在刑法上主要适用的罪名为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但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这既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有鉴于此,这份意见应运而生。
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
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
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近年来,“网络举报”等屡屡出现,那么类似行为算不算网络暴力?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现实中,有的网络暴力事件最终法不责众、不了了之,此类问题如何破解?意见要求,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意见还规定,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工作要求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信息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
意见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等。
——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
意见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
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明确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
意见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记者:冯家顺、刘硕、齐琪
编辑: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