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执行中,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没有简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而是融汇法理与情理,刚柔并济,尽量让孩子的幼小心灵不因成人之间的纷争而遭受伤害,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 本 案 情
2015年,小黄和小蓝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相恋,很快一年后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孩子的出生原本会让温馨的小家庭更加美满。可是好景不长,小黄在工作中不慎沾染了毒品,小黄被带走强制戒毒。小黄强制戒毒期间,小蓝只能一人拉扯女儿长大。一年后小黄从戒毒所出来,小蓝带着小黄回到自己的老家广西天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小黄也尽量弥补自己不得陪伴女儿的遗憾。女儿四岁的时候由于生活琐事两人开始产生矛盾,缺乏感情基础的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小黄带着女儿回到了她的湖南老家,2021年小黄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天等法院起诉离婚。
2022年10月,天等法院判决两人离婚,6岁的女儿判给小蓝抚养。两岁后的女儿一直由小黄亲自照顾,且四岁时就跟小黄长期在外祖父母身边生活,与小蓝感情不深,小蓝带走未果,向天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 行 过 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抚养权案件的特殊性,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第一时间联系小黄和小蓝了解基本案情,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后,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受伤害,确定了以沟通疏导为主的执行方案。由于小黄远在湖南,执行法官多次通过远程连线方式与小黄进行沟通,小黄说:“现在女儿在这边生活得很好,而且已经在这里读小学了,跟同学、老师相处得很融洽。自己有稳定工作,每晚下班都可以回来陪女儿,外公外婆也有空帮忙照顾孩子。以前自己年轻不懂事犯了错,现在正在加倍弥补,希望可以继续照顾女儿。当然如果小蓝想要来看女儿的话自己也会配合的,但绝不会亲手再把女儿送出去。”
执行法官又前往小蓝的老家走访,了解到小蓝平时都是外出打工,家中只有一位老父亲,若小蓝把女儿接回来后,也只能成为留守儿童,跟着爷爷在村里面读书、生活。
执行法官继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小蓝坚持要回女儿,让法院按照判决书强制执行。小黄称希望法院可以尊重孩子的意愿,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不要强行带走孩子。执行法官只能给小蓝打了“预防针”: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财务或者行为,人身不能作为执行标的而强制执行。如果孩子不肯跟随小蓝,法院只能尊重现实。
看到小黄发来女儿的视频,两个大眼睛圆溜溜的,用稚嫩的语气说道“妈妈是最好的,我要跟妈妈生活,不跟爸爸生活。”小蓝不知所措,脸上写满了失望。
只能如此。
执行法官转而对小黄说,父母的矛盾不能伤及孩子,在孩子父亲来看望孩子的时候,母亲要主动创造条件,让他们父女尽早建立深厚的感情。希望双方都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重,不抹黑,不拆台,在孩子眼里互相树立对方的良好形象,维护良好的亲子关系,也就不用担心是否为直接抚养关系而割裂与女儿的感情。
目前,本案已经被终结执行。执行法官表示,人身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强制执行,孩子的心理肯定会遭受巨大伤害。本案中,被执行人小黄如果阻扰申请人探望及带走孩子,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也建议申请人小蓝切实拿出行动,多花时间和精力培育父女感情,待条件成熟后,可自行将女儿领走抚养。如果女儿满八周岁后仍然坚持与母亲生活,可以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也就是说,届时,申请人小蓝可能将真正丧失女儿的抚养权。
法 官 说 法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按照执行依据履行一定行为或金钱给付义务的一种公力救济,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金钱或行为,不能适用于人身。在抚养权案件中,法院作出的抚养权纠纷判决或调解书,是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将子女确认由一方抚养的法律文书,夫妻中的一方据此获得了与子女共同生活并抚养的权利,另一方则负有将子女交由对方抚养并不破坏、干扰对方行使抚养权的行为给付义务,即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行为义务,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强制执行。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1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法 官 寄 语
每一个孩子都是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孩子由一方抚养,是基于案情,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的裁判,理应得到双方的接受和认真履行。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孩子的父母应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来源:天等县人民法院 文字:赵小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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