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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愤然离职”带来的法律风险

2022-08-24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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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前不久,浙江一位“90后”女生在网络上声称自己在入职的当天就离职了,原因是劳动合同里规定的与实际大相径庭。消息一出很快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笔者对这位女生提出的离职原因进行梳理:如劳动合同里规定的薪资远低于offer里写明的数额。而人力资源给出的解释是“为了保密,合同的薪资无法更改,后续会按照offer里写明的薪资发放”;如她与领导谈话中,对方间接表达了希望员工每天加班的想法。

此外,在入职第一天,到了下午6点半,本该是下班时间,领导却召集大家开会,并一直开到了晚上8点,会议才只进行了一半。领导在会议上还与几位员工爆发争执,吵得不可开交。这位女生认为公司的制度不仅混乱,还随意压榨员工个人休息时间。她在会议上举手表明自己明天就会办离职手续后,愤然离席。

■网友声音

面对公司的加班“压榨”,不少网友表示,原先可能还会挣扎一下,但时间久了,工作的年头长了,了解了社会的种种情况后,也就默默忍下了。因而对于这位“90后”求职者的行为,不少网友表示支持,“职场需要这些有思想、有胆量的人来发出不同声音。”还有网友留言道,“挺佩服你的,做了我不敢做的事,为了生活我一直在忍受。”

不过,也有网友怀疑事件的真实性,“现实中有几个人敢这么干的?都是故意演出来的。”还有网友认为过于偏激的职场行为最后只会给自己带来恶果。“这样的性格哪家企业敢要?她估计到哪都很难找到工作吧”。

有网友建议,年轻人在求职过程中,要多考虑一些实际问题,凡事不能全凭自己的心意、想法去做,而是要综合各方因素,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律师说法

那么,入职后发现与预期不符,可以立马走人吗?

对此,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专家刘红律师分析,入职后发现与预期不符,大致可以分为企业原因和员工个人原因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方面,可能存在合同工资与约定薪酬不符(含工资总额中包含绩效工资未提起告知的情形)、岗位与约定不符、公司管理和工作氛围有问题等,导致新员工刚入职,发现与预期相差太大,于是果断离职;二是个人方面,可能应聘人员在入职后发现工作难度太大,自己的能力无法胜任,又或是收到了待遇更好的岗位录用通知等。

刘红表示,无论是何种原因,新员工入职后,如发现岗位确实不合适,早日离开无论是对求职者还是对企业而言都未必不是好事,双方都能够避免过多的损失。

提完辞职立马就走人,会造成哪些法律后果须承担呢?

刘红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新员工入职后发现与预期不符,无论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都应提前通知单位,并办妥离职手续后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至少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因此不建议新员工“说走就走”。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该类损失或赔偿主要集中在:公司招聘新员工时发生的招聘费用、培训费用;以及员工突然缺岗,公司不得不临时聘人顶岗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等。

朱兰英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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