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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没有保密,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这样判

2022-06-26    长河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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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情况

有些企业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资保密制度,有的还另签订了保密和竞业协议,如果不小心透漏了相关信息怎么办?我们来看案例,作为参考。

2017年6月份,某公司与沈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开发经理。合同约定: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不得向第三人透漏,且不允许攀比工资,否则根据具体情况处罚甚至解除合同。另外公司补充签订了保密和竞业协议和知识产权等协议。

2019年,公司向沈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详细载明沈某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情节严重,故公司对他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告全公司,引以为戒,切勿触碰红线。

同年6月份,沈某申请劳动仲裁,7月份,仲裁委作出仲裁,公司向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多元,驳回沈某的其他申请,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公司为了证明沈某泄露薪资,传播不实消息,提供了证人证词,聊天记录有如下对话:“沈某:秦姐,哪天保洁阿姨问了我依据,哪知道这么大舌头,舆论如不好把控,提前告知一声哈...”,沈某认可了该记录的真实性。

 

 

案件判决关键问题

  1.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否合法?
  2. 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事实与判决依据

事实:

1、公司因为沈某向第三方泄露薪资解除劳动合同。

2、证人的聊天根据当时的语境及环境,不足以认定为故意。

3、即使认定故意,也难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4、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都属于口传,属于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公司的相关主张。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7、87条。

结果:

判决生效7日内公司支付赔偿金额10多万元,二审维持一审裁判。

 

后记/启示(同时回答02关键问题)

当前许多单位都有相似的规定或制度,有优点也有缺点,诸如保护员工隐私、表面暗箱操作、侵犯员工权益等。但是有些企业忽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值得注意。

那用人单位能制定薪酬保密制度吗?目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无规定保密薪酬,也未限制用人单位把保密薪酬作为制度。用人单位需经过下述程序制定的制度,需要满足内容合法、民主、公示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指定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时,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在平等的条件下协商确定,直至修改完善,并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最高法也做了解释: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所以如果保密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程序合法的,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抵触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用人单位能否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呢?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这样说明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并非签订了薪酬保密协议,员工由此行为,公司就想当然的单方解除合同。要与员工的实际情况、过错情况相匹配!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严重违反呢?需要从泄露的范围、社会对公司的评价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如果属于轻微,则应该进行引导,而不是直接辞退。另外薪酬保密制度用于工作难以量化,有特殊待遇或者特殊人才的情况下使用,并非公司所有员工都受制度的约束,对于工资不大,同工同酬的岗位的员工不在约束范围内,公司要考虑上述情况,否则公司承担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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