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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支付赡养费 还得“常回家看看”

2022-04-01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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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倩)近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马某某婚后育有子女八人,与被告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三人系母女关系。马某某年逾九旬,每月有2200元养老金收入,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其配偶于多年前病故。三名被告身体均有残疾,每月养老金分别约为3200元、3100元、2300元。马某某曾因心肌梗死等疾病入院治疗,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支付赡养费,并轮流照顾。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马某某身患疾病,需要子女赡养扶助,三被告作为原告子女,应承担赡养扶助义务。原告马某某每月养老金收入为2200元,有一定经济来源,结合三被告收入情况及身体伤残情况,酌定赵某某、赵某甲每人每月各支付马某某赡养费200元,赵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此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三被告每人每月至少探望原告马某某两次。

本案是一起法院依法保护老年人精神需求,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促进判决的履行、保障探望质量,法官找准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从法理和情理进行心理疏导,缓和对立关系,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当事人服判息诉。

来源: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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