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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冷冷!家里暖气不热,该怎么向法院证明?

2021-10-29  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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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瞅着供暖季又要来了,暖气不热很可能又会引发一轮诉讼高峰。10月28日,海淀法院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指出类似案件该如何举证。

去年,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被告老李家几年没有交纳过供暖费了,原因是老李认为温度不达标,自己在家穿着棉袄、裹着毯子还冻得直哆嗦。另外,由于暖气管年久老化还破损过,把地板泡了,自己换地板又花了一笔“巨款”,对此,供暖公司也没有赔偿,两相抵消,自己还亏着呢。为了逃避北京的寒冬,老李家近几年还做起了“候鸟族”,每到冬季就全家飞往南方,房子空着,自家也没享受供暖服务,所以也不必交供暖费了。

由于多年拖欠供暖费,供暖公司把老李诉至法院,双方就老李提出的一系列理由展开了辩论。法院也在判决中一一予以说明。

首先,暖气管破裂泡了地板,老李能因此不缴纳供暖费吗?

不能!法院指出,老李与供暖公司之间存在供热合同关系,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供暖费。根据民法典规定,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供暖费,用热人逾期不支付供暖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老李支付供暖费是合同义务,而供暖设备损坏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侵权纠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并案审理。所以,供热公司起诉老李要求支付供暖费,老李不能在这一诉讼中提出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反诉,但可以根据情况另案主张。

另一个主要纠纷:暖气不热,老李才拒交供暖费,可是供暖温度不达标应该怎么证明呢?

对此,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本案审理时,老李主提供了一张房间内温度计的照片,但供暖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并不认可。对于这种争议,根据上述《办法》,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因此,老李提交的温度计照片难以证明室内的温度状态及整个供暖季内的温度状态,法院很难据此支持老李的主张。所以,如果家中暖气不热,居民可以向供暖公司提出报修,可由供暖单位进行测温作为证据,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温机构进行检测。

最后,房子空置,居民就能“省下”供暖费吗?

法院指出,供暖服务不同于其他服务,对于集中供暖的住宅楼,供热管道贯穿各家各户,无法实现单户停暖,即便老李房屋空置提出办理停暖,在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况下也无法办理停暖。所以,即便供暖季不在家中居住,房屋空置,不需要供热,也不能构成拒绝缴纳供暖费的理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暖费。

但对于独立采暖、具备分户停暖条件的房屋,根据《办法》,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而关于暂停供热后需交纳基本费用的比例,各地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户没有完成停暖相关手续,供暖单位进行了正常供暖,用户仍需缴纳相应的供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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