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更多

辽阳一男子酒后小区内猝死,这次同桌人员并不担责,为什么?

2021-09-14    法海拾贝
加入收藏

近些年来,新闻报道了很多参加酒局之后,由于同行的人护送不到位猝死,而判决共同饮酒的人赔偿的案例。

然而近期辽阳法院的一则判决则没有支持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辽阳一男子酒后小区内猝死,这次同桌人员并不担责,为什么?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1月7日晚,刘某张罗了4个人一起喝酒。酒后,沈某打车将刘某送回小区,送到刘某自己指认的楼梯口,之后沈某离开。次日清晨,刘某被发现倒在地上,已死亡。

刘某的女儿在报警记录上明确,不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不需要尸检。在刘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载明,死因推断为“猝死”。

之后刘某的女儿和母亲将其余4人起诉至法院,以同桌饮酒的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刘某醉酒、最低温度零下24度的情况下,没有将其安全送到家,导致其酒后猝死为由,要求四人赔偿29万元。(来源:二三里资讯)

 

这种情况是任何人都不愿意发生的,无论是死者的亲属、还是同桌饮酒的人,都觉得是一种非常倒霉,非常惋惜的事情。

这个案件无论最终怎么判决,也都再次提醒我们,在喝酒的时候一定不要劝酒,要量力而行,对于酒醉的同桌人也一定要安全地送到家,还要有同住的成年家属照顾。

关于本案有几个焦点问题,我们逐一来看。

1.四被告对刘某是否有安全护送、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活动的组织者。本案约饭的行为可认定为一起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行为,但是该次酒局的组织者系死者刘某,由此,同桌的其他4人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刘某的死因是否与醉酒有关?

也就是说刘某的死亡到底是由何原因造成的?与其饮酒的行为是否有关系?

在之前的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案例中,都是做了尸检,并且在死因鉴定中均认定死因与醉酒或者饮酒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当然,这里的因果关系既有可能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也有可能只是死亡的一个诱发因素。

然而本案就比较特殊了,在刘某死亡以后,其女儿出具了不要求尸检的说明。现在足以认定刘某死因的只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死因推断为“猝死”。

因此,难以认定刘某的死亡与醉酒有因果关系。

3.同桌四人对刘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无论是之前的侵权责任法,还是现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规定的侵权责任的追责原则,一般情况下都是过错原则,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会是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原则。

本案这种情况当然属于普通的情况,也就是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同桌4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刘某已经死亡,根据同桌其他人的证言并不能够证明在饮酒的过程中其他4人有劝酒或者拼酒的行为。而沈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送刘某回家的时候,是由刘某给指明的小区以及楼梯口,在当时刘某还比较清醒。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难以证明4被告存在过错。

4.刘某的亲属还有无其他救济途径?

从诉讼程序而言,如果其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也就是辽阳中院提起上诉。而如果对于二审判决依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6个月内依法提起申诉。

如果说刘某投保了意外险,那么此种情况可以得到意外险的赔偿,但是其他的保险是难以得到的。

不过,如果刘某尚未到达退休年龄,那么他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个人缴纳的部分,是可以退给亲属的。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版权侵犯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处理。
▍相关推荐
更多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