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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是谁想告就能告的,以下情形会被驳回起诉

2021-09-08    善下而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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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官司,到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再是什么不好意思的事了。但实践中确也存在一些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的情况,打官司也不是谁都能顺便起诉的。

本文结合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列举几种将会被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形,供大家参考。(仅限于民事诉讼)

打官司不是谁想告就能告的,以下情形会被驳回起诉

 

原告主体不适格

按照《民事诉讼》第119条规定,原告应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比如说甲乙之间的借贷案件,丙就不能要求乙向甲还钱,这就是丙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不一定与被告之间必须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但至少应当有利害关系。比如说丙如果对甲享有到期债权,甲对乙的债权也到期,但甲既无能力偿还丙的钱,也不去向乙主张债权,这时丙就有权直接起诉乙了,虽然乙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借贷关系),但丙有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向乙主张代位权,这也属于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再者就是原告应当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比如说抚养费支付纠纷,主张抚养费的是未成年人,但其尚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所以还需要其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共同提起诉讼。

如果起诉时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话,一般在立案时就会被卡住,要么要求补充材料,要么裁定不予受理。

但毕竟法院立案是形式审查(实践中就不一定了),很可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在立案后才发现,那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明确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原告起诉,就得有明确的被告,是告张三,还是李四,或者一起都告,告谁得列清楚了。

一般情形下,属于这个原因的,基本不会出现驳回起诉的结果,立案审查很容易就发现了,赶紧补充,否则就是不予受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只要求被告明确,至于告的对不对,有没有道理,并不影响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如果告错了,告的没理由,那也是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了(有机会再写一个关于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

打官司不是谁想告就能告的,以下情形会被驳回起诉

 

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没有事实和理由

到法院起诉,无非就是让法院来评评理,作出个裁决。所以诉讼请求是什么,就是你打算让法院评个什么理。张三欠钱不还,那就要求还钱,要不要利息呢?都得说清楚,法院才好评这个理。事实和理由呢,没委托律师的可能写不了那么专业、那么规范,但至少也得说两句,比如说张三那年借你的钱了,借了多少啊,约定的利率是多高啊什么的,得有个基本事实描述。

如果存在这种情形,一样的处理,立案时要求补充、补齐,就是不改正的,不予受理。基本也很少出现立案后才发现的情况,那就驳回起诉了。

多说一点的就是,诉讼请求最好写完整,有可能主张的权利都写上。原因在于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所做出的裁决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

比如说你起诉张三要求其还款,算本息时算错了,本该是120万的,算成110万了,那法院最高也就能判到110万,10万元吃亏了。当然运气好的话,会碰到个好法官善意提醒下,但最好还是别冒这个风险,法官忙得很。

打官司不是谁想告就能告的,以下情形会被驳回起诉

 

法院没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存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去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具体怎么管辖本文就不多说了,一般按被告住所地法院(尚有级别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限于篇幅不再细说了)。也就是起诉得找对法院。

如果没找对法院,那么在立案时法院一般会告知你去哪个,你要坚决不去,就在你这告,那法院只好裁定不予受理了。

有时候立案没发现这个问题,立案后法院才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那就不能不予受理了,法院会移动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等着就行了,不过就是时间长点。

不属于法院受诉范围

比如说案件本身不是民事案件,而是行政诉讼;或者说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那么如果是立案时发现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驳回起诉,案件性质不能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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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存在仲裁协议

仲裁是双方约定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如果双方存在仲裁协议,那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了,争议只能由约定的仲裁机构去裁决,法院就管不了了。

立案时如果发现了,不予受理;可能有的原告比较精明,立案时不提交仲裁协议,立案后被告提出来了,那就是驳回起诉了。

额外说一句,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仲裁协议的事,而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答辩的(实体答辩可以简单理解为反驳原告的事实与主张),那就相当于仲裁协议废了,法院继续审理。

属于劳动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比如说单位不给加班费的,劳动者只能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到法院起诉。否则,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打官司不是谁想告就能告的,以下情形会被驳回起诉

 

属于“一事不再理”的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解释起来有点麻烦,简单说就是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同一个纠纷,经过法院审判并作出生效判决后,张三或李四就不能就此事再向法院起诉了。那是浪费司法资源。处理依然是立案时发现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驳回起诉。

其他问题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就是,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属于程序问题,不属于实体问题。所以不影响再次提起诉讼,但要注意就不能再出现同样的错误了。

再一个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纠纷,是不影响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照样审理。除非对方提出了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也是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程序问题。

其他的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不再一一列举了,主要的就是以上这些,欢迎大家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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