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柳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保国防,壮军威。军营是一个人品格的塑造地和意志的训练场,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责任。在服兵役期间,不仅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学到很多在社会上打拼很难学到的有用东西,也可以结识来自天南海北、五湖四海的战友,那种“一起当过兵、一起扛过枪”的革命友谊是固若金汤、坚不可摧的,是永远放心将自己后背交给他的过命友情。然而,近年来,在征兵过程中,总会遇到部分应征青年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思想政治觉悟不够高,拒服兵役、逃避兵役,甚至入役之后逃离部队的现象频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他们也最终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一、拒服兵役案例三则
案例一:
2021年3月9日,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 政府发布消息,天台县政府、天台县人武部近期发出《关于对拒服兵役青年进行处罚的通报》。通报称,周某(出生于2002年6月)、戴某豪(出生于2000年11月)于2020年9月从天台县入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某部。在新兵训练期间,他们怕苦怕累思想严重,多次以适应不了部队生活为由提出退兵申请,拒绝、逃避服兵役。在部队各级、兵役机关和家长的反复劝说和教育引导下,仍态度坚决,拒绝继续服兵役,并自愿承担相关处罚。2020年12月,周某、戴某豪被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例》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退回原籍。
为进一步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县适龄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相关规定,经县研究决定,对周某、戴某豪拒服兵役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处罚措施:
(一)进行不少于10天的《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集中教育。由三合镇人民政府、洪畴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二)取消家庭和个人义务兵优待,并处以伍万元罚款。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合镇人民政府、洪畴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三)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四)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和升学手续,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永久标注为“拒服兵役”,永久不得恢复原全日制高校学籍。由县公安局、县教育局负责实施。
(五)纳入国防义务失信名单,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拒服兵役的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从严审批。由中国人民银行天台县支行负责实施。
(六)将拒服兵役的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由县委宣传部指导所属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负责实施。
案例二:
2021年4月2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报,刘某,2001年3月17日出生,2019年考入安徽某大学,2020年9月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审批定兵等手续正常入伍,被分配至新疆军区某部服役。2020年9月17日到达部队后,次日该同志就表现出不适应,提出要离开部队。经部队及其家人多次思想教育和引导无效后,中共南疆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对刘帅做出拒服兵役除名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法律规定,综合学校处理意见,经蜀山区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区征兵办决定对安徽某大学拒服兵役应征大学生刘帅作如下处罚:
1.取消其义务兵优待,按蜀山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倍46866元予以罚款(2020年蜀山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23433元),由琥珀街道办事处联合安徽某大学执行,罚款上缴区财政(欠款汇入账号由区财政局提供)。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金融部门3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政策。
3.蜀山区组织、人社等部门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4.安徽某大学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5.蜀山区媒体单位将其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
6.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请户籍地公安部门在其个人户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7.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请户籍地民政、住建部门不得将其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
8.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请户籍地行政审批部门3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
案例三:
据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政府网站2月18日消息,南郑区政府2月8日已作出《关于刘文杰拒服兵役行政处罚的通报》。通报称,刘文杰,1998年2月出生,该青年通过网上报名应征、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入伍前参加了兵役机关组织的役前训练,并签订了《依法服兵役承诺书》。2020年9月,经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服役。在其入伍后产生离开部队的想法,多次表示不能适应部队集体生活,采用多种手段拒服兵役。部队新训营干部、骨干反复多次做其思想工作,耐心劝导疏导,并多次向其讲清拒服兵役的法律法规和相应惩戒,试图改变其错误认识,但刘文杰仍明确表达自己不愿继续服兵役的坚决态度,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经所在部队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文杰除名处理。
为进一步严肃征兵工作纪律,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关于对全省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拒服兵役、严重扰乱兵役工作秩序的刘文杰给予严肃处理。
一、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在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列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库,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三、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不得为刘文杰办理入学和升(复)学手续。
四、取消其义务兵优待,按照南郑区2020年义务兵优待金(每年36000元)的2倍予以罚款72000元,由胡家营镇政府执行,罚款上缴区财政(3个月内执行完毕)。
五、不得批准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优秀党员团员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六、两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正常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政策或补贴,取消已享受的政策优惠。
七、在律师、教师、医生、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格认证工作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八、将失信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从严审批。
九、对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并在区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律师解读“拒服兵役”的法律责任
根据《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施行)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 既然服兵役是一项义务,那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部队讲究的是纪律性,服兵役也并非儿戏,不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地方。如果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年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更是对国家国防利益的危害。显然,拒服兵役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另外,兵役法2011年修订后增加了一种拒服兵役的情形,即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战时,符合该法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的,以及新增设的国防生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条的两款分别规定了“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可见,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役在和平时期属于一般违法,在战时情节严重就构成“拒绝服役罪”。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因此而被认定为犯罪的报道和案例。
从当前公布出来的多个案例来看,大部分都是应征公民在征兵流程过程中或入伍服现役后,短期内由于怕吃苦等各种原因不能适应军队生活、违反军人义务、 拒绝训练甚至出现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经部队及家人多次劝说无效,最终按《兵役法》相关规定作退兵处理,同时,对其拒服兵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然,对于这类行政处罚,也是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但从目前司法实务来看,个别拒服兵役者的诉讼结果并不理想。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的(2015)通中行初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因祁某某起诉的时间超过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而被驳回起诉;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作出的(2018)赣7101行初639号行政判决书,潘某某在被作退兵处理后,其家人提出并非自身原因而拒服兵役而是身体上的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服兵役,但最终因在部队时所留证据充足等原因最终仍然被认定为因思想问题拒服兵役作退兵处理,被驳回诉讼请求。还有部分拒服兵役者在退兵后,拒交罚款被法院强制执行。
三、律师提醒
《兵役法》是法律,拒服兵役,是违法行为。征兵入伍,军营部队,绝非儿戏。想当初应征报名,看中入伍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补贴好处,但真正被选中,又出现这样那样的畏难情绪、逃避行为,没有履行相应服兵役义务的态度和决心,还浪费征兵宝贵名额。在依法征集送入部队兵员中,凡出现拒服兵役人员,都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从而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征兵、依法服役的正确导向,切实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同时告诫当代青年人,对待《兵役法》要有一颗敬畏之心,应珍惜从军报国的机会,在报名前了解清楚、考虑明白,做好抉择,一旦报名成功,下定决心,遵守军纪,安心服役,不做“逃兵”,坚持到底。既然选择了远方,就要经历风雨,不能因为一点点困难而放弃梦想。
一人当兵,全家光荣。能够应征入伍,成为伟大军队中的一员,无疑是一种崇高的荣誉,能够在国家需要时挺身而出,贡献力量,无疑是一份莫大的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