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公司能以严重亏损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但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并且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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