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运动时不幸猝死,家属索赔
2020年7月9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年逾六旬的老罗在昆某体育公司与球友打乒乓球时,突发心脏循环系统急症。几分钟之后,球友立马拨打120电话,但老罗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老罗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昆某体育公司赔偿损失46.6万元。
老罗家属认为,昆某公司作为经营性公共体育场所,在老罗死亡中存在以下过错:
1、从现场看,四周相对封闭,没有设置对口窗口进行通风,仅有一把小落地扇,空气质量差,易引发缺氧,客观环境比较恶劣。
夏天高温(接近40度),进行体育运动,容易导致运动人员中暑、胸闷等损害人体健康的隐患,但昆某公司却忽略并任由此隐患发展下去。
2、事故发生后,现场并未配备急救人员和急救的医药用品,仅有昆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但并非专业急救人员。
昆某公司根本没有相应的应急预案措施,也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才导致老罗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3、从事发到120救护车到场期间,昆某公司无任何人员来过问老罗的情况。昆某公司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报警也未报120,连最基本的同情心都没有,其工作人员的冷漠行为直接延误了老罗的最佳抢救时机。
家属控诉,老罗发病时,工作人员未能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并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昆某公司的过错与罗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场馆人员称及时参与了抢救
事情真相是不是如老罗家属所说的这样呢?法院经调取视频,实地走访及详细询问,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
阿昆(昆某公司管理者兼工作人员)回忆事发经过表示:
“老罗出事时,我与小成、阿文等人都在现场,小成发现老罗倒下时还给老罗进行了心脏按压,我也有参与抢救。”
阿文:“老罗出事时,我看到公司老板‘坤仔’也在给老罗施救的人群中,后由于信号原因,他走到大门口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等待急救人员到场。”
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索赔
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发现:首先,从场地、设施方面来看,涉案场地空间较大,场地设计了一个出入口和一个通风采光口,顶部采取错层非全封闭方式通风且配备有5台风机用于通风换气,并不存在容易引发运动人员因缺氧、中暑等发生意外事故的安全隐患。
其次,从急救人员和药品方面来看,虽然涉案体育场馆未配备专门的急救人员和药品,但昆某公司经营的体育项目并非如游泳、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一般而言风险较小,且目前国家法律对在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等体育场馆配备急救人员及急救药品、设备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认为未配备急救人员及药品、设备即等同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再者,从服务管理和应急措施方面来看,根据阿文和阿昆的陈述,老罗倒地后第一时间就被发现,阿昆和其他球友也立即对老罗采取了一定的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从上述情形可见,昆某公司处理突发事件较为迅速,应对措施上并无不当,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和救助程度。
因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罗亲属全部诉讼请求。
老罗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体育场馆是否担责
关键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昆某公司作为涉案体育场馆的管理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虽然老罗的意外死亡令人惋惜,但不能因此而加重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不适当地加大其经营成本和风险。这势必导致大众性体育经营、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失衡,不利于体育产业的普及和健康发展。
判断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以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
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因其自身行为、疾病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老人打乒乓球猝死,体育馆被索赔近50万!法院判词很中肯》
编辑:刘梦鸽 张恒 首席编辑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