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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吗?

2021-08-11  今日头条  我是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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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日21:40左右,哪吒品牌中心小群讨论邀请吴亦凡做哪吒代言人话题;23:19分左右,哪吒微博发布声明,主动透露此次事件,并表明自己立场,在公布的群聊记录中不乏“要请吴亦凡代言,以此宣扬‘哪吒’精神,制造噱头,不行再道歉,对错都是热点”等言论;23:30分左右,哪吒汽车公关部工作人员在哪吒汽车各媒体沟通群,转发微博声明;随后事件开始发酵并升级,哪吒创始人张勇发表朋友圈,表示要开除参与讨论的半个公关品牌团队,而投资方360则在23:39分在哪吒汽车微博下方留言,要求开除整个团队。当晚,哪吒汽车在微博上发表声明,声明称“在品牌工作群讨论内容时,哪吒汽车个别人员相关言论严重挑战社会价值观,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违背公司的原则和宗旨,现决定立刻开除市场负责人彭钢,群里所有发表不当言论的人员同时开除。”

事件至此落幕,可是我们不禁要问哪吒汽车如此高效的“开除”品牌团队真的一点法律风险都没有吗?员工发表挑战社会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能否构成企业单方解除的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发表挑战社会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并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那是不是意味着哪吒汽车以上述理由开除品牌公关团队就是违法解除呢?

对此,我们查询了相关案例。

(2019)苏02民终1288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新闻工作者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其所属的广播电视集团因此遭受了负面评价,因此广播电视集团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不违法。

无独有偶,在我们查询到的案例中,还有保洁人员因不满领导派发福利,在办公区域向该领导泼尿以示不满,后公司将其辞退。该保洁人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经审理后亦认为该保洁人员向领导泼尿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说到这里,我们必须要说一下“公序良俗”是什么。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来源 百度百科)

综上,我们可以确定,违反公序良俗是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当员工的言论或者行为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所以,哪吒汽车开除品牌公关团队的做法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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