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护我们的言论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是有界受控的,没有“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动物界都有规则呢,何况人类社会呢。
有些话不能说,说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譬如这样的言论:“跟我加入ISIS”
一天晚上,张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在他看来的一句“玩笑话”,却招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请他“喝茶”,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刑事拘留。
最终昌平区人民法院“一锤定音”:
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依据如图——
再譬如这样的言论:"要弄点炸弹去炸天安门"
山东临沂24岁男子林某在微信群散布"要弄点炸弹去炸天安门"的个人极端言论,其言论就是《刑法》第120条之三规定的“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同样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但对他的最终处理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之所以没有对其按照“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定罪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依据就是《刑法》第13条之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显然,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林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所以不构成犯罪,但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所以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与《刑法》相衔接的法律。某一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就交由《刑法》“安排”,情节显著轻微,不值得“劳驾”《刑法》的,就由“小弟”《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这也体现了违法行为的轻重与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而且《刑法》是“重法”,轻则剥夺自由,重则剥夺生命,不可轻易运用。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网民在网络上发言,参与公众事务的讨论,关注公众事务,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但一定要切记:
不可为了标新立异而“语不惊人死不休”;
不可为了一时兴起而“忘乎所以,口不择言”;
更不可为了恶作剧而编造、发布容易引起恐慌的言论!
切记: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