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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金申领答疑来了

2023-02-09  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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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后符合有关条件的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金只能领一次吗?

有时间限制吗?

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

你是否也有这些疑惑?

看这篇全知道!

哪些人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其中,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只能领一次吗?

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次数限制。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有时间限制吗?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无时间限制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失业人员和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社保原因离职,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因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原因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按规定,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因此,如果员工与原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已到退休年龄被公司解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异地就业缴纳社保,失业保险金在工作地还是户籍地申领?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自由职业者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以发放”。

因此,如果离职时满足参保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两个条件,即使目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之前没有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再次失业后可以继续领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超方便!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

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

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

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失业保险的申领地点为

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渠道有:

1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

(www.12333.gov.cn)

“在线服务”-“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2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si.12333.gov.cn)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失业保险金申领”

3

移动客户端“掌上12333”App、12333小程序微信、支付宝)

“服务”-“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4

电子社保卡APP、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

“全国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

5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APP、小程序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编辑:实习编辑 高悦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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