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不少涉及“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纪行为。其中,海南省委统战部原一级巡视员钟捷兴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其“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韩杰同样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问题。
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破坏党和政府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必须深挖细查、系统施治。
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不仅与公共服务的性质和宗旨不符,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部分党员干部因工作关系,具有较广的人脉和信息资源。然而,如果将这些资源用于违规从事中介活动,并收取“中介费”“感谢费”,不仅影响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环境,还容易因贪欲膨胀,从违纪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江苏省太仓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原大队长沈某就是这样的反面典型。2018至2019年期间,沈某分别应熟人刘某某、施某某请求,通过向某房地产公司有关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刘某某和施某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产,并收取刘某某、施某某各10万元作为“中介费”。
腐败往往从破纪开始,而破纪往往从一些“小事”引发。
“沈某帮熟人‘搞定事情’,展现‘能量’之后,对方往往会吃请感谢,一来二往,沈某开始认为吃点拿点都是小事,逐渐越滑越深。”据该案办案人员介绍,在吃吃喝喝的过程中,沈某的胃口和欲望逐渐变大,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逐渐侵蚀其思想,而不法商人则利用节假日等时间节点对他展开“围猎”。随着沈某愈发放松自我要求,不仅多次让管理服务对象来为他支付餐饮费,还大肆违规收受下属人员所送的礼品礼金,成为“风腐一体”的典型。2022年8月,沈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不久后,沈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某某,依靠多年来积累的人脉网,以“按劳取酬”“多劳多得”为准则,在工程老板、招投标中介公司等主体间有偿“牵线”。如滚雪球一般,随着胆子变大,吴某某从最开始的“牵线搭桥”渐渐发展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大额“感谢费”,最终走向犯罪。
“党员干部承担着公共服务职能,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不仅与公共服务的性质和宗旨不符,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临安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来立斌告诉记者。
有偿中介为违纪行为套上民事行为的“马甲”,利益输送方式隐形变异、翻新升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列出6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其中第4项即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依照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有偿中介活动中,构成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干部,其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进行中介活动,二是收取钱财。”来立斌介绍。
太仓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在实际查处的案例中,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党员干部经常表现出“能人”特征,认为自己交际广、本事大、能力强,帮帮小忙并收取一定“中介费”,属于民事行为,是“无伤大雅”的正当收入。
有偿中介活动为违纪行为套上了市场化、民事化的“马甲”,少数腐败分子也打着帮忙“牵线搭桥”的幌子,利益输送方式隐形变异、翻新升级。
在一些案件中,党员干部公然“越界”,把公共服务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例如,利用自己对管理服务对象‘人头熟’、办件流程‘门门通’的业务特长,打着‘中介’的旗号,公然为难前来办事的群众,兜售手中办事权力,严重扰乱公权力的正确行使。还有个别已经退休的党员干部,利用过去积累的经验、资源和影响力,做‘人情’生意,将自己原来的任职背景和影响力用以‘疏通关系’。”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在这样的案件中,“中介”很可能只是一个表象,调查不应止步于表面的违纪行为,必须继续深挖,找到背后可能隐藏的违法犯罪问题。
认定行为性质时必须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判断,确保准确适用纪法
“查处此类案件时,一些党员干部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的作用更突出,行为性质处于违纪和受贿犯罪边缘,给精准甄别性质带来困难与挑战。”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王海介绍。
在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乔看来,对于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还是受贿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行为和工作行为。“如果认定利用职务影响,存在隶属以及上下级关系,损害了职务廉洁性,则倾向于认定为受贿;如果利用工作获取的信息或人脉进行居中行为,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倾向于认定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实践中,有偿中介活动还容易与斡旋受贿行为混淆。“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来立斌表示,斡旋受贿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第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非自己职务上的行为;第三,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多名纪检监察干部告诉记者,具体案件中,党员干部“牵线搭桥”的情形比较复杂,在认定行为性质时,不能简单机械地以“只要收钱均构成受贿”或“只要有‘牵线’性质均属于违纪”作为判断标准,必须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判断,确保准确适用纪法,取得最佳效果。
从严查处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必须高度重视。多地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规范党员干部履职行为。
专项清理,全面起底。“去年以来,句容市纪委监委聚焦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开展清理,按照个人填报、汇总审核、整改规范、查处问责和完善制度等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和漏洞,该市纪委监委通过查纠整改、建章立制、警示教育等“组合拳”,推动实现源头治理、常治长效。
近年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纪委监委聚焦行政审批领域有偿中介服务,开展中介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和淘汰机制,以切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及相关领导干部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利益关联,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持续发挥通报曝光警示震慑作用,把公开通报曝光作为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的重要抓手。近日,在四川省青川县行政中心,80余名新入职年轻干部集中上廉政党课。课堂上,“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年轻干部邵某违反廉洁纪律,从事有偿中介,违规兼职并获取薪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案例让年轻干部们深受震撼。
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面对利益诱惑,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严于律己、坚守底线,不给诱惑腐蚀提供可乘之机。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董思韵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