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金山法院”: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唐女士和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已离婚多年。某日,唐女士联系杨先生称自己因身体原因不便走动,想以他的名义帮购一套房屋。唐女士与杨先生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款项均由唐女士承担,杨先生只是房屋产权证的登记人。
杨先生同意为唐女士买房,而后唐女士支付全部款项,杨先生也如约购买了该房屋并暂时入住。两年后,唐女士提出要变更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但遭杨先生拒绝,于是唐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涉案房屋系唐女士委托杨先生购买,但杨先生认可收到的款项系唐女士支付的购房款,并不具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而后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杨先生同意过户该房屋给唐女士,并答应搬离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