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同意吗”等登上网络热搜。那么,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有时间限制吗?需要单位同意吗?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这篇文章带你了解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形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公司组织的户外团建活动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需要单位同意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定和前述时限提交相应材料,但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注意!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同时,《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后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必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资料。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康复费等七项;
(二)根据伤残等级,可领取伤残补偿;
(三)如果因工伤死亡的,可获赔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其他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分别支付。
什么情形下可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浙江工人日报综合 部分内容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