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宗因为街拍而产生纠纷的事件,引起社会关注肖像权的侵害和保护问题。究竟对他人拍照,怎样算是侵犯肖像权呢?如果只是把他人照片保存于自己手机里未做他用,算是侵犯肖像权吗?遇到肖像权被侵犯,该如何维权呢?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全杰
除“合理使用”外 都存在侵权风险
对于目前流行的“街拍”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呢?如果只是拍照保存于自己的手机内,而不发布或者公开,那是否也侵犯肖像权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吴阳说,近年来法律不断完善,肖像权保护规则也在变化,法律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一个明显修改之处,就是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法律所规定的‘制作’,是指通过拍摄、雕塑等方式再现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因此,未经肖像权人允许,擅自拍摄他人肖像的行为,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权。”吴阳说,只要用手机拍到对方,属于法律上的制作行为,如果未得到对方允许,就属于侵权;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
合规新闻拍摄不属于侵权
不过,吴阳也指出,法律上也有“除外”的情况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如果确实是为新闻报道需要而拍摄,可以不经同意。但也有一个前提,就是不可避免的拍摄、使用、公开,也就是说,能避免的还是尽量避免,实在无法避免,才可以拍摄。”吴阳说。
怀疑肖像权被侵犯可报警
近日,地铁上有女子怀疑男子偷拍,要求男子不能离开并检查手机。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之前在采访一楼盘阳台被台风吹落的事件时,也被物业保安员抢夺手机。
那如果怀疑肖像权被侵犯,该怎么办?
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指出,最佳做法是立即现场报警,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处理。
“任何人都无权检查他人物品,人身物品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怀疑自己被侵权,理应报警,在公安部门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处理。”陈杰说,如果自行采取不适当的行动,引起不当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觉得肖像权名誉权被侵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起诉。”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说,如果因为对方侵权行为而造成工作或者生活等方面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广州日报)
来源: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