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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成关注焦点,相关法律问题了解一下

2020-08-11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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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抢公章”事件之后,“代持股”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抛开个案不说,股权代持在国内公司并不少见。那么,什么是代持股协议?法院对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股权代持有什么法律风险?如何有效防范代持股的法律风险?法报君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安顺律师,关于代持股协议,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代持股”成关注焦点,相关法律问题了解一下

Q1

什么是代持股协议?

代持股协议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就实际出资人出资及如何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约定的意思表示。

Q2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从实际出资人来看,有主动型和被动型两大类。

主动型包括:有的为了某种利益,借用某些特殊主体身份获得特殊政策;有的为了规避涉外限制,通过代持获得准入,实现投资目的;有的因自身身份所限,担心公开身份引发相关处分处罚措施;有的不愿财产公之于世;有的为了逃避债务,隐藏资金实力;还有部分公司股东为增加话语权,通过增加代持以提升控制力等。

被动型包括:有的因为法律规定的限制,出资人选择通过代持进行规避,例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50人以下,部分出资人为实现投资目的选择代持;有的是因为企业改制后股东众多;有的是在重组过程中为提高议事效力而选择代持等。

Q3

法院对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主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进行审理。一般来说,法院还会考察协议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有无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等,若上述相关条件都具备,法院一般会认定协议有效。

“代持股”成关注焦点,相关法律问题了解一下

Q4

股权代持有什么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风险各不相同,风险主要与双方能力、关系以及名义出资人自身纠纷等相关。实践中主要有两类风险:

一类是名义出资人恶意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的风险,包括私自处置股权、滥用股东权益及占有收益等;另一类是名义出资人身份附随风险,例如股权因名义出资人相关民事纠纷而遭受冻结等。

Q5

如何防范代持股协议的风险?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关系,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意味着实际出资人对股权的控制力较低,尤其是在代持人存在恶意侵权等情况时,情况就变得很糟糕。

代持风险的根本在于实际出资人对法律的规避,反过来便丧失了法律的保护;直接原因还在于一些实际出资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过于自信,不愿付出成本去获得专业人士帮助,或是在专业人士指导后仍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双方的关系或者自身的控制力过于自信,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失去先机。

防范代持风险,首先要选对代持人,而且要综合考察其背景,包括其恶意侵权的可能、不能或怠于履约的可能、产生债务的可能及代为履职的能力等;其次,要设定最坏情形,基于最坏设想设置代持协议;再次,还需要考虑名义出资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对措施等。

另外,实际出资人还应当注意全过程消除隐名显名化的障碍,创造显名条件。2019《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点明确:“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某些实际出资人之所以选择隐名,或只是权宜之计,一旦相关顾虑解除或者显名条件具备,便可以选择直接持有股份,实现实际控制,防止代持产生的风险。实际出资人应未雨绸缪,在代持之前和之中,设法促成这样的条件,且固定相应证据,以备将来显名的实际需要。

代持问题纷繁复杂,听完律师的这些回答,大家对于股权代持是否有了一些了解?总之,股权代持存在诸多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安全感,不应仅仅依赖于一份代持股协议,还要创设、搜集、保留重要证据,确保面对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罗聪冉)

编辑:席锋宇 张博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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