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认为,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私人地带”,可以随意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然而,其公开性使然,朋友圈发布内容稍有不当,便有可能侵害他人的权益!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小美与被告小红既是儿时玩伴又是多年的同学。2023年8月3日,在无任何经济纠纷、感情纠葛的情况下,小红在朋友圈发布如下内容:“儿时玩伴,为个男人把爹妈克死,死之前还在……”,并附上了小美与其丈夫小帅的照片。因双方共同好友较多,短时间内,小美便接到多个朋友的电话,询问这条朋友圈的相关情况。
而前不久,小美父母意外去世,心里本就悲痛万分的她,非但没有得到来自好友小红的安慰,反而自己父母已故的事实还被其拿来当作朋友圈戏谑内容公之于众。
小美和小帅夫妻二人认为,小红的这一行为不但侵犯了其个人合法权益,还造成了精神伤害,故于2023年9月27日向息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删除朋友圈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调解经过
立案庭法官常军接收该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本无直接矛盾且关系较为特殊,为了能够维系双方之间这段难得的友谊,在征得原告同意后,立即与被告沟通协调。
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双方均同意诉前调解处理。10月17日下午,原、被告双方应邀来到了息烽法院调解室,由法官常军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经近一小时的调解后,被告小红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同意原告的要求: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三天并发布视频澄清,赔偿原告4500元。原告也表示,此事件就此了结,不再追究。
至此,这起名誉权纠纷经诉前调解,得到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息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