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承包地未予分割,离婚后土地一直由前夫耕种,如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流转,因此产生的流转费归谁所有?
案情回顾
陈老太与王老汉原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以家庭为单位在村里取得了4.21亩承包地。后来陈老太与王老汉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后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双方对如何分配承包地存有争议,这4.21亩土地的分配便搁置了下来,离婚后一直由王老汉进行耕种。
陈老太离婚后将户口迁到了邻村,并在邻村生活居住,由于当时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已经结束,陈老太并未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2016年开始,随着土地流转的兴起,王老汉便将手头的4.21亩土地全部转给了村里,流转价为每年每亩800元。陈老太得知这个消息后,将王老汉诉至法院,要求王老汉给付2016年至今取得的土地流转收益八千余元。
刘亚峰律师观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本案中,陈老太和王老汉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后陈老太虽然将户口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也未被收回,故陈老太对原承包地仍享有权利。
也就是说,在王老汉将承包地流转给村委会的情况下,对土地流转的收益陈老太也应享有一定份额。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涉及到发包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等问题。同时,分割承包地还涉及到承包地块的质量、坐落位置等操作性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难以分割。但在本案中因土地流转产生的流转费是具体、明确的,可以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即王老汉获得的土地流转费应分给陈老太八千余元。
除此之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但如果是在双方婚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分割,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况:
(1)若土地属于农村宅地基,且夫妻双方均是该村的村民,则由夫妻协商确定属于哪一方使用,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如夫或妻不是该村的村民,则该农村宅基地属于村民一方所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2)若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则不论夫妻双方的身份,均有权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具体由谁取得由双方协商确定属于哪一方使用,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3)若土地属于农村承包经营用地,则应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土地使用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