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芬棉
针对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制度性问题,证监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于近日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同时废止。
《办法》共6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
优化多项制度
根据《办法》,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从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至日前发布《办法》,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落地落实,在走过20多年的历程后,日渐完善。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独立董事。2022年,证监会在法规整合工作中将《指导意见》修订为《规则》。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已建,独立董事发挥的积极作用也毋庸置疑,但独立董事在现实上依然摘不了不独立不懂事“花瓶董事”的帽子,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4月印发《意见》,启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强力称,证监会正是根据《意见》的要求,出台《办法》,在独立董事任免、履职、保障及责任等方面作出许多创新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规则相比,《办法》更系统、更规范、更有条理性,且有更强的现实性,更具操作性。
独立性有保障
上市公司应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两个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如此多的独立董事如何任免?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苏波说,《规则》对于独立董事提名的规定并没有限制中小股东提名,但从实践来看,中小股东由于所提名候选人当选概率、可获取的候选人资源等原因,对提名独立董事的参与度不高,绝大多数独立董事实际是由大股东提名,而在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关系界定不够清晰的情况下,就产生了被质疑的“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
《办法》在独立性标准中增加“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比《规则》中要求独立董事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要求,更为明确,同时,细化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几种情形,比如: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提名方式上,增加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提名权。
强力认为,《办法》细化了独立董事的选任流程。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公示,并提交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审查,审查后无异议才能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并明确要求实施累积投票制;交易所有异议的,则不能进行股东大会选举。
增设履职平台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聚焦决策职责,从董事会会议会前、会中、会后全环节,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要求。
并且,独立董事享有的权利还包括: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强力认为,在保障独立董事的履职方面,《办法》的一个亮点是关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规定。
依据《办法》,有关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这些关系到上市公司“生死存亡”的大事,或者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或者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应当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在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是为保障独立董事履职,新增设的一个履职平台。
明确免责事由
《办法》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在新证券法推行的注册制及“零容忍”的大背景下,中介机构、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高管,被追责力度增大。
据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介绍,新证券法施行的3年多时间里,独立董事担责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出现了独立董事承担亿元赔偿责任的案件。这些赔偿金额,与独立董事获得的报酬不匹配。
强力补充说,过去对于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中获得的报酬用的是“薪酬”,《办法》用的是“津贴”,后者是一种补偿性的补贴,毕竟独立董事获得的报酬与其企业的规模、业绩密切关系不大。
《办法》回应了社会关切,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明确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避免过度或不足。对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可以结合其履职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因素认定。
同时明确了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者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瞒且独立董事无法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法治日报)